来源:互联网 作者:浙江乐清律师 时间:2015-05-11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未来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性质是形成权,目的是使得解约方能够摆脱生效合同的约束,免除其履行义务,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合同解除的条件:一、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解除。如《合同法》第94条第1项之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违约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2、3、4项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情况下的解除权行使,需以催告为前提。三、不宜继续履行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合同法》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三项中的合理期限,如《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以及《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6条;需注意即便是违约方也可以依据本条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第99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96条“可以”的理解。此处异议权的行使方式只能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诉讼,而不能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既可以是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也可以是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且即便三个月的异议期间已过,如果解除权的行使不符合《合同法》第93条或第94条规定的条件,也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3条或第94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的限制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需要注意的是,本款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即为不变期间,不存在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但一年期间的设定,是有条件的除斥期间,并不是解除权消灭的绝对期间。只要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解除权的消灭期限就从催告时向后顺延三个月,顺延后的总期限可以超出一年。
《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承租人转租的应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
除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之外,台湾、德国的立法还规定了受领标的物不能返还导致解除权灭失的情形。有解除权的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致使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有其他情形不能返还的,解除权消灭。此处的不能返还需发生于解除权行使之前,解除权行使之后,合同关系消灭,解除权人只负责损害赔偿。
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具备后,如果解除权人明知自己有解除权却没有行使,而是接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与对方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了新的约定或者自己履行合同的,则视为解除权人放弃了解除权。
合同履行殆尽时,解除权人不得依约解除合同。因为此时再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解除的效果及赔偿范围
关于在《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从何时解除的问题。笔者认为,解除权人发出解除通知,对方持有异议,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如果法院审查认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则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合同解除;如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则自意见达成时合同解除。如果解除权人起诉不是要求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而是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则自法院判决解除之日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如果是继续性合同,则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面向将来不发生效力;如果是非继续性合同,则有溯及力,则自始不发生效力。在合同有溯及力的情况下,解释合同效力消灭的理论有两个:一是直接消灭合同效力;二是合同效力没被根本消灭,而是转化为一种法定的清算、返还之债。两者最大的影响在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基于原合同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可将违约金条款视为清理、结算条款,直接支持违约金请求。在立法层面上的支持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该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对担保合同的影响,如果按间接合同效力理论,则主合同效力未被根本消灭,故从合同还有存在之必要,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在立法层面的支持是担保法解释第10条,该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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